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虚开发票案因无法取得企业账册,税局决定以《稽查个案建议书》方式转纳税人主管局跟踪

税乎网站12-06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一稽公告〔2022〕707号)

发布时间:2022-12-05 17:02: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一稽公告〔2022〕707号(东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doc

东税一稽处〔2022〕778号(东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一稽处〔2022〕778号

东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4079082)

我局(所)于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为9144190***4079082,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号,法定代表人是刘某军,主要经营范围为演出及经纪业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大型礼仪庆典活动、体育活动策划;灯饰、音响租赁;发布、代理、制作、设计各类广告;摄影摄像;舞台搭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联系你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经检查你公司接受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044031800105,发票号码为04753764-04753766,金额为242,718.45元,税额为7,281.55元,价税合计为250,000.00元。

你公司接受由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为044031800104,发票号码为22578553-22578560,金额为728,155.35元,税额为21,844.65元,价税合计为750,000.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无法取得企业账册凭证,无法核实企业涉案发票成本列支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3000121062941656、24403000121063053744)证实,上述11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法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3000121062941656、24403000121063053744)证实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无法取得企业账册凭证,无法核实企业涉案发票成本列支相关情况,在本案中暂不处理涉案发票企业所得税问题,日后如有新证据,则另案处理;同时,决定以《稽查个案建议书》方式转你公司主管税务分局跟踪处理你公司上述发票相应的成本列支情况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