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乐平市局土地使用税培训
发布时间:2023-01-18 景德镇市税务局乐平市局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1.征收对象:土地
2.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四、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适用税率:市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6元/年;市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5元/年;塔山街道办、乐港镇、后港镇、接渡镇、塔山工业园、原乐平电厂工矿区,每平方米4元/年;其他建制镇和工矿区,每平方米4元/年(乐平标准)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五、征收期限
按年征收、季度缴纳(江西省标准)
六、纳税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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