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1-0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24005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次修改)
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当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含开业未满三年情况,下同)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含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且第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达标次月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且第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达标次月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情况。
同时满足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满足上述第1项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或一千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四)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两种申请单。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查验后退回 |
4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5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注:
1.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biaoyitian.liaoning.chinatax.gov.cn/#/more_form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col/col1132/index.html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地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网上接收: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二)办公时间
窗口报送时间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 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 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 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参考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
区县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区县税务机关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需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同时现场采集相关信息,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查验情况。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亿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满足第(1)项,且第(2)、(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千万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满足第(1)项,且第(2)、(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同时,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及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手写注明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做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提前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 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 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 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 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 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znzx/znzx/main?guide=null&_state=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网上投诉: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乘车路线:
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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