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税务局:关于试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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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04-04 来源:聊城市税务局

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亿,占全国人口比例18.70%,中国已经迈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如何更好地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成为了整个中国面临的棘手问题。

为了更好兼顾老人的生活需求及子女的赡养诉求,同时最大可能盘活社会劳动力,解决灵活就业问题,特提议在适当范围内开展“政府保基本、物业做补充、社会多元化”的三级居家养老体系。

需求差异化:护理服务、家政服务、聊天解闷儿;

服务差异化:对于失能老人,以集中收养服务为主;对于生活自理老人,以家政服务为主;对于孤寡老人,以丰富社区生活为主。

1.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保障基本居家养老服务。

2.鼓励物业服务延伸,补充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3.把成熟的养老院服务延伸,可以和小区物业对接,进行菜单式的流动服务。

4.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 对于参与养老服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物业单位,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或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5.在新建社区中全面普及“一键求助”及适老设施服务。

新建社区应全面普及“一键求助”硬件支持,在社区入口、单元入口、活动设施方面全面落实适老改造。

6.探索“智慧+养老”数字化养老实践。

针对纳入养老范围内的老人开展定期体检,形成健康档案;基于社区物联网实现实时观测;满足老年人互联网诉求,在微信、抖音等主要互联网渠道,提供更丰富、健康的内容;筛选优质健康、养生、文化视频,减少诈骗发生。

附件: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10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doc

(A类)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聊税函〔2022〕14号

签发人:孙成军

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10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滕立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试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家政服务产业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4.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

政策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5.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二、关于参与养老服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答复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支持养老、家政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将认真落实养老、家政服务产业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市场主体能够及时、足额享受税费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给予财政补贴”不属于我局管辖业务。

我局始终把落实减税降费作为政治任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下一步,我局在工作中会结合您的意见,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着力提高精细服务水平,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全力以赴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生根,最大限度释放惠企红利,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联系电话:聊城市税务局法制科  8438792)

抄送:聊城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法制科承办   办公室2022年4月2日印发

注:右上角(  类)内用ABCD标注建议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此项必填并填写准确。

A、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

B、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

C、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D、目前法规政策不允许的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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