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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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2-01-15  11 : 2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1号

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0***3890):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对你单位(安徽省宿州市***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17年7月14日2号凭证借其他应收款/工程拆迁赔偿174226.00元、借预收账款/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3号凭证借其他应收款/工程拆迁赔偿11500元,借预收账款/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4号凭证借其他应收款/工程拆迁赔偿195994.00元,借预收账款/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8号凭证借其他应收款/工程拆迁赔偿35000.00元,借预收账款/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以上合计收到工程拆迁补偿款416720.00元,未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上述问题中收到的工程拆迁赔偿款416720.00元应予以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纳税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6720.00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416720.00×25%=10418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4180.00×0.5=5209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09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埇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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