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铜税强扣〔2022〕1号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铜税强扣〔2022〕1号

发布时间 : 2022-06-14  09 : 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铜陵嘉陵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5606948809):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铜税强扣〔2022〕1 号),本《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14日      

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铜税强扣〔2022〕1号

铜陵嘉陵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5606948809)

依据:

一、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采信情况

(一)事实依据

你(单位)欠缴税款1701554.87元,于2021年6月18日到期,到期后仍未缴纳,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在税务局外网网站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铜税强催〔2021〕5号)。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及采信情况

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催告书中所述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我局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二、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1〕15号);

2.《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铜税强催〔2021〕5号)。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通知内容:

鉴于你(单位)(地址: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润盈矿产品交易市场内)在限期内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5月26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铜陵农商银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账号:12643001040008352,2000032052351030000002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 壹佰柒拾万壹仟伍佰伍拾肆元捌角柒分(¥1701554.87)

滞   纳   金(大写):贰佰伍拾捌万贰仟肆佰三拾贰元壹角伍分(¥2582432.15)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肆佰贰拾捌万三仟玖佰捌拾柒元零贰分 (¥4283987.0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26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