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三稽告〔2022〕13201号)
发布时间 : 2022- 05- 27 08 : 59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三稽处〔2022〕207号)。因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电话失联、注册地址找不到人,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三稽处〔2022〕207号)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三稽处〔2022〕20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三稽处〔2022〕207号
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71146745R)
我局(所)于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7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海通大厦110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2016年4月你单位从滁州天诚堂花茶有限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5564201-05564215,发票代码3400154130,发票号码01198391-01198400,金额合计2239764.99元,税额合计380760.01元,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4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0760.01元,但会计未进行入账处理,2016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你单位从滁州市聚茗堂花茶有限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金额合计32236758.14元,税额合计5480248.86元。上述3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你单位从安徽友和中药材有限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具体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见下表,金额合计28875680.35元,税额合计4908865.65元。上述3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已认证抵扣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四) 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从黟县天源中药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09份,具体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见下表,金额39759827.89元,税额6759170.61元。上述4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上述违法事实查补2015年增值税6565696.30元,2016年度增值税9233803.09元,2017年增值税1348785.73元。
年 度 增值税
2015年4月 285668.6
2015年6月 505640.07
2015年7月 729148.2
2015年8月 713232.78
2015年9月 1604743.31
2015年11月 1555771.42
2015年12月 1171491.92
2016年1月 351108.58
2016年2月 994850.92
2016年3月 718646.18
2016年4月 1489476.07
2016年5月 219832.67
2016年6月 1203335.18
2016年7月 2208892.95
2016年9月 490049.12
2016年10月 832255.9
2016年11月 725355.52
2017年1月 906514.04
2017年3月 442271.69
合 计 17148285.1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 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上述查补增值税按规定补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59598.74元,教育费附加196970.89元,地方教育附加131313.93元,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46366.22元,教育费附加277014.09元,地方教育附加184676.06元,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4415.00元,教育费附加40463.57元,地方教育附加26975.71元。
经计算,分月情况如下:
年 度 城市维护
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015年4月 19996.8 8570.06 5713.37
2015年6月 35394.8 15169.2 10112.8
2015年7月 51040.37 21874.45 14582.96
2015年8月 49926.29 21396.98 14264.66
2015年9月 112332.03 48142.3 32094.87
2015年11月 108904 46673.14 31115.43
2015年12月 82004.43 35144.76 23429.84
2016年1月 24577.6 10533.26 7022.17
2016年2月 69639.56 29845.53 19897.02
2016年3月 50305.23 21559.39 14372.92
2016年4月 104263.32 44684.28 29789.52
2016年5月 15388.29 6594.98 4396.65
2016年6月 84233.46 36100.06 24066.7
2016年7月 154622.51 66266.79 44177.86
2016年9月 34303.44 14701.47 9800.98
2016年10月 58257.91 24967.68 16645.12
2016年11月 50774.89 21760.67 14507.11
2017年1月 63455.98 27195.42 18130.28
2017年3月 30959.05 13268.13 8845.44
合 计 1200379.96 514448.55 342965.7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上述违法事实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621743.20元,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316488.91元,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934034.27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予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减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87883.56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08056.37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1854.2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上述违法事实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833859.64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208432.54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772179.99元, 2017年度亏损872341.89元,合并后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99838.10元,查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9458464.91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3302108.14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724959.53元。
综上,查补增值税17148285.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379.96元,教育费附加514448.55元,地方教育附加342965.70元,企业所得税24485532.5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查补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人员:鲍小勇、梁卫东
联系电话:0551-65902056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乐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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