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7-08 08 : 48 来源 : 宿州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将安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一稽不罚〔2022〕100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七月六日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不罚〔2022〕1001号
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46076Q)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22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楼)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不予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卖获利,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经检查,以及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你单位于2004年12月与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宗地2004-2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23600000.00元),后于2005年5月13日同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同日收取29200000.00元,并向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此地块过户给安徽同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同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已交23600000.00元土地出让金之外,多收取的56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一)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页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二十)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份营业税=(29200000.00-23600000.00)×5%=5600000.00×5%=280000.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80000.00元×7%=1960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教育费附加=280000.00×3%=8400.00元。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280000.00元×2%=5600.00元。
(五)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印花税=29200000.00元×0.0005=14600.00元。
(六)土地增值税问题
(29200000.00-23600000.00-280000.00 -19600.00 -8400.00 -5600.00-14600.00)/(23600000.00 +280000.00+19600.00 +8400.00 +5600.00+14600.00) =5271800.00/23928200.00=22%<50%,适用30%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土地增值税
=(5600000.00 -280000.00-19600.00 -8400.00 -5600.00-14600.00)×30%=5271800.00×30%=1581540.00元。
(七)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9200000.00×10%×33%=2920000.00×33%=963600.00元。
二、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对你单位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张永娟、庄文进
联系电话:05573928825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东路667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张永娟、庄文进(皖税稽3413182022、皖税稽3413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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