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品捆绑销售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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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罚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6-16  08 : 3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17号

宿州市***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666309A)

  经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打击“三假”工作安排对你单位进行立案,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25日派宋志甫、华冬冬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号)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明,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3月从山东***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白油291.953吨,不含税价1494928.35元,购进白油一部分随同商品捆绑销售(168.949吨),一部分白油单独零售(少量开具发票数量:3.114吨,含税总价:32760.01元),检查组去你单位仓库实地盘库,你单位2022年4月26日库存白油21.665吨,经询问你单位2020年年初无白油库存,经核实,2022年4月1日至26日你单位捆绑销售白油7.30吨,截止到3月31日未开具白油发票吨数90.885吨(291.953-3.114-168.949-21.665-7.34)。你单位2022年3月销售已开具发票白油0.778吨,含税总价为8080.00元,含税单价为10385.60元/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确认你单位未开具发票的含税单价为10385.60元/吨。因此你单位未开具白油发票金额943895.26元(90.885×10385.60元)。经询问2020年度未开具白油吨数为37.60吨,2021年度未开具白油吨数为40.15吨,2022年度未开具白油吨数为13.135吨,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020年12月,你单位应税收入345573.95(37.60×10385.60/1.13)元,应补缴增值税345573.95×13%=44924.61元。

2021年12月,你单位应税收入369010.48(40.15×10385.60/1.13)元,应补缴增值税369010.48×13%=47971.36元。

2022年3月,你单位应税收入120721.11(13.135×10385.60/1.13)元,应补缴增值税120721.11×13%=15693.74元。

2020年-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08589.7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你单位上述增值税问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4924.61×7%=3144.72元。

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971.36×7%=3358.00元。

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5693.74×7%×50%=549.28元。

2020年-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52.00元。

  (三)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

2020年12月印花税345573.95×0.3‰=103.70元。

2021年12月印花税369010.48×0.3‰=110.70元。

2022年3月印花税120721.11×0.3‰×50%=18.10元。

2020年-2022年应补缴印花税232.50元。

(四)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六)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  

2020年,你单位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345573.95元,少申报结转白油成本192528.61元(37.60/291.953×1494928.35),2020年招待费4337.19元未纳税调增,2020年有可弥补以前亏损351928.83元。

调增:白油收入345573.95元,招待费1734.88(4337.19×40%),共计347308.83元,

调减:白油成本192528.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44.72元,教育费附加1347.74元,地方教育附加898.49元,印花税103.70元,共计198023.26元。

2020年可弥补亏损为202643.26元(347308.83-198023.26-351928.83)

2021年你单位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369010.48元,少申报结转白油成本205585.74元(40.15/291.953×1494928.35)。

调增:白油收入369010.48元。

调减:白油成本205585.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58.00元,教育费附加1439.14元,地方教育附加959.42元,印花税110.70元,共计211453.00元。

你单位2021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250248.83元,2021年可弥补亏损为202643.26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05163.05元(250248.83+369010.48-211453.00-202643.26),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58.15元(205163.05×25%×20%)

2020年-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58.1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营业执照、询问笔录、预收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表、税收完税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少列收入造成2020年-2022年少缴增值税108589.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52.00元、印花税232.50元、企业所得税10258.15元行为属于偷税。

2022年5月25日,我局宁宗豹、安参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宿税一稽罚告〔2022〕15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某签署陈述申辩内容“我单位对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无异议,不陈述申辩。”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你单位已将上述税款查补预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2020年-2022年少缴增值税108589.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52.00元、印花税232.50元、企业所得税10258.15元行为,处予一倍罚款即126132.3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6132.3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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