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自然人股权转让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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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2年07月1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30321********0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京税稽四罚〔2022〕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北京康福塑料制品厂在2007年改制时,所有者权益3689000元归于海涛所有,2007年10月20日,于海涛将1472000元转让给你,你持股40%。你二人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北京康福塑料制品厂100%的股权,价格为3000万元,后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和利息等内容。2013年12月收取股权转让款17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27日,共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27381367.64元。2018年5月,通过顺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8129550元。以上你和于海涛合计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35510917.64元。其中,你持股比例40%,应分得收入为14204367.06元。2014年1月已对股权转让协议金额申报印花税1472000元,尚有12732367.06元未申报印花税;2014年1月已申报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1486241元,尚有12718126.06元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书》《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从法院、工商局、相关企业外调取得的其他相关文书等。

二、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542351.99+6366.10)×0.5=1274359.0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74359.05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白钰

联系电话:010-80818771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30321********0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京税稽四处〔2022〕15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北京康福塑料制品厂在2007年改制时,所有者权益3689000元归于海涛所有,2007年10月20日,于海涛将1472000元转让给你,你持股40%。你二人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北京康福塑料制品厂100%的股权,价格为3000万元,后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和利息等内容。

2013年12月收取股权转让款17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27日共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27381367.64元。2018年5月,通过顺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8129550元。以上你和于海涛合计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35510917.64元。其中,你持股比例40%,应分得收入为14204367.06元。2014年1月已对股权转让协议金额申报印花税1472000元,尚有12732367.06元未申报印花税;2014年1月已申报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1486241元,尚有12718126.06元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定性偷税的处理决定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你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查补印花税处理决定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二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股权转让书据按价款万分之五贴花”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你追缴印花税6366.10元。

(三)查补个人所得税处理决定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二条“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你追缴个人所得税2542351.99元。

(四)加收滞纳金处理决定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你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白钰

联系电话:010-80818771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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