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某贸易公司未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被税务局追缴已退税款598706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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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9日09时17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出具榕税稽处〔2022〕5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2〕50号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P1RB41)

  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税款所属期2018年0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2018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出口业务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

  2021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马尾税务分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 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款目“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你公司未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5987067.65元,应当追缴已退税款5987067.65元。

  以上应缴款项5987067.6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马尾税务分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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