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及收付款凭证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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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6日15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2〕56号),由于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2〕56号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UQ09A):

  经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款所属期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及收付款凭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海关缉私局提供你公司相关案卷材料;(二)你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的笔录;(三)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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