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10时00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腾秀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腾秀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602号)。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602号
福州腾秀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2UNYA9R)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9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5层15室)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从山东仕运服饰有限公司取得的2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049445.88元,税额合计2476428.06元)、从临沂凯弘服饰有限公司取得的1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999947.43元,税额合计1689993.37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你公司从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256128.35元,税额423296.65元,价税合计3679425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情况,构成财税〔2012〕39号文所述的“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问题。
(三)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问题。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于2022年7月18日做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送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对于你公司取得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的3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追缴2020年6月增值税151641.53元,2020年7月增值税180861.02元,2020年8月增值税90794.06元,合计应追缴增值税423296.61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378835.06元(见附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6518.45元。(具体明细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1365.05元(见附表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费附加7576.70元(见附表1)。
附表1:关于“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的视同内销计算表
(二)对于临沂凯弘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仕运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3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8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分别追缴2020年9月增值税790201.6元,2020年10月增值税120462.3元,2020年11月增值税352631.91元,2020年12月增值税1270859.58元,2021年1月增值税124042.72元,2021年2月增值税671282.31元,2021年3月增值税521579.85元,2021年4月增值税315360.99元,合计应追缴增值税4166421.26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退(免)税凭证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属于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3771311.79元(见附表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63991.84元(见附表2)。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13139.35元(见附表2)。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费附加75426.23元(见附表2)。
附表2:关于“临沂凯弘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仕运服饰有限公司”的视同内销计算表
出口时间 |
美元离岸价 |
当月1日汇率 |
视同内销收入(含税)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02008 |
298844 |
6.998 |
2091310.31 |
240593.22 |
16841.53 |
7217.8 |
4811.86 |
202009 |
1037746.1 |
6.8498 |
7108353.24 |
817775.15 |
57244.26 |
24533.25 |
16355.5 |
202011 |
645564.8 |
6.705 |
4328511.98 |
497970.4 |
34857.93 |
14939.11 |
9959.41 |
202012 |
977207 |
6.5921 |
6441846.26 |
741097.36 |
51876.82 |
22232.92 |
14821.95 |
202101 |
1254069.06 |
6.5408 |
8202614.91 |
943663.66 |
66056.46 |
28309.91 |
18873.27 |
202102 |
514600.6 |
6.4623 |
3325503.46 |
382580.04 |
26780.6 |
11477.4 |
7651.6 |
202103 |
198175 |
6.4754 |
1283262.4 |
147631.96 |
10334.24 |
4428.96 |
2952.64 |
总计 |
4926206.56 |
|
32781402.56 |
3771311.79 |
263991.84 |
113139.35 |
75426.23 |
(三)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你公司不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5032358.16元应当追回,扣除上述第(一)(二)点重复部分,实际应当补缴已退税款442640.29元。
(四)对你公司视同内销部分计算得出的视同内销收入(含税)作企业所得税调增处理。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586701.51元[(492920.02+2800030.90+2091310.31+7108353.24+4328511.98+6441846.26)÷1.13],应补2020年企业所得税5080569.80元([(此次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586701.51元-2020年应补附加税费321152.54元(3969.53+1701.23+1134.15+22548.92+9663.82+6442.55+16841.53+7217.8+4811.86+57244.26+24533.25+16355.5+34857.93+14939.11+9959.41+51876.82+22232.92+14821.95)+原应纳税所得额70912.78元)*25%-原当年度应纳税额3545.64元]);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337505.11元[(8202614.91+3325503.46+1283262.4)÷1.13],应补2021年企业所得税2790160.01元([(此次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1337505.11元-2021年应补附加税费176865.08元(66056.46+28309.91+18873.27+26780.6+11477.4+7651.6+10334.24+4428.96+2952.64)+原应纳税所得额0元)*25%-原当年度应纳税额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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