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08时5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314D045):
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我局已作出处罚决定书。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22〕1006号
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314D045):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至 2022年8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11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2层03商务办公)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原名福州歆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0627556.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州歆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5月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送达福州曼特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09时0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曼特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曼特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3MA34JABN55):
福州曼特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我局已作出处罚决定书。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22〕1007号
福州曼特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JABN55):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至 2022年8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商务中心(二区)(富力中心B区)B1#楼27层17商务办公)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108135.3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福州曼特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5月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送达福州漫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09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漫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漫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3M5711):
福州漫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我局已作出处罚决定书。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22〕1004号
福州漫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3M5711):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至 2022年8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二期3#楼8层21商务办公)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4415620.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福州漫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5月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名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3日16时22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如下资料: 2019年5月至2021...
为护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顺利落地,福建省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近期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宁德市...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