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季志尹贸易有限公司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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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季志尹贸易有限公司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0047号

发布时间:2022-02-11 17:05: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季志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HMUF0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穗二稽信告 2022 年第 0003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穗二稽信告 2022 年第 000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穗二稽信告  2022 年第 000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穗二稽信告 2022 年第 0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穗二稽信告 2022 年第 0003号

广州季志尹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广州季志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HMUF00,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64-66号B区1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郭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510122********2015。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2份,金额399.40万元,税额67.89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1 年第 54 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将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税务机 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有陈述、 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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