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局要求自然人提供股权转让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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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龚某某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税稽 税通 〔2022〕 86 号

发布时间:2022-09-29 18:32: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龚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105********1526):

事由:你未按要求提供在2017年9月就转让广州市利珀商贸有限公司股权与广州神泉贸易有限公司、汤蕊妍、卢念坚、熊头妹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委托持股协议》、《中介服务合同》、《成本(中介费用)分摊协议》(或类似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通知内容:限你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整、齐全地提供下列资料(如不能提供,需在期限内书面说明,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请你提供与广州神泉贸易有限公司(和/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就转让广州市利珀商贸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广州神泉贸易有限公司、汤蕊妍、卢念坚、熊头妹(和/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委托持股协议》、《中介服务合同》、《成本(中介费用)分摊协议》(或其他类似合同、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其他资料)。

你如在限期内不提供又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正当理由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对你进行处罚。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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