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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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天柔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0286号

发布时间:2022-10-11 17:28: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天柔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MA59CXLH2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648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64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64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648号

广州天柔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MA59CXLH2D):

我局(所)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雅敦街4,6号3层自编301房)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6份(其中正常发票43份,作废发票23份),金额合计4,141,614.07元,税额合计704,074.59元,价税合计4,845,688.66元,货物名称为“男装上衣、女装上衣”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无与与开票规模相匹配的生产经营场地;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3.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运输费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与开票规模相匹配的生产经营活动;4.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5.你单位的发票领用记录、开具和取得发票信息及上下游企业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项发票为棉布、棉纱,且水电耗用、固定资产数量、购进的原料辅料种类数量与生产成品所需严重不匹配,不具备生产加工出销项发票所示产成品的生产能力;6.你单位银行账户和相关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存在交易未完全收付款、收付款后资金即进即出情况;7.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抵扣发票统计表及抵扣明细表等资料,反映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和认证抵扣情况;8.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反映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你单位货物名称为棉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发生真实的货物购进业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04,074.5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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