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某粮食公司进项不抵扣账外经营被税务稽查罚款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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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粮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909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8***09

法定代表人: 蔡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2********16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二稽 罚 〔2022〕 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部分进项发票或海关通用缴款书未抵扣、未入账,并存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帐外经营的情况。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进项核查发现,你(单位)有取得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7份海关通用缴款书未抵扣、未入账(发票代码:4403184130,发票号码:23907977;发票代码:4400212130,发票号码:26474017~26474021、26474023;海关进口通用缴款书编号:530420191041040503-L02、530420191041042101-L02、530420201040039431-L02、530420211040020065-L02、530420211040092577-L02、530420221040026580-L02、530420221040038830-L02,涉及货物数量2852.23吨,金额合计9,899,564.12元,税额890,960.77元,价税合计10,790,524.89元),涉及货物名称为大米、糯米、白米。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承认你(单位)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检查人员查询金三系统数据和核查该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发现你(单位)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缴款书未抵扣、未入账的情况,与蔡某某承认的内容吻合。上述发票和海关通用缴款书有对应的合同以及相关提货凭证,检查人员通过核实你(单位)对公账户,发现你(单位)已支付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通用缴款书涉及的相关货款。检查人员暂未发现你(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因此暂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的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笔录》、向有关单位发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核对系统数据和该公司提供的账簿资料等手段重点核查了上述未抵扣、未入账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7份海关通用缴款书涉及货物的交易情况。根据金三系统数据显示,你(单位)于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共购进大米164.93吨,合计金额546,550.72元;共购进柬埔寨糯米149.7吨,合计金额725,152.29元;共购进巴基斯坦白米480吨,合计金额1,236,012.78元;共购进越南糯米814.6吨,合计金额2,305,720.55元;共购进柬埔寨白米743吨,合计金额2,768,834.22元;共购进泰国糯米500吨,合计金额2,317,293.56 元。

 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承认你(单位)于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合计销售巴基斯坦白米、大米、柬埔寨白米、柬埔寨糯米、泰国糯米1,176,220元,分别销售给东莞市樟木头裕香大米饲料商行、惠东县平山佳兴贸易部、茂名市茂南荣昌农副产品经销部和玉林市玉州区绍福粮油购销部,通过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私人账户收款,客户安排车辆到仓库自提购买的大米,剩余货物在仓库库存,以上货物销售情况未入账、未开票、未申报纳税。

根据蔡某某在笔录中反映的情况,检查人员对上述4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进行核查,该4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情况说明均反映有跟你(单位)购买过相应的货物但没有要求开具发票,故核查结果与蔡某某在笔录中承认的内容基本吻合。检查人员在核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私人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复印件,发现蔡某某有收到上述4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相关人员的付款,此外也发现蔡某某与其他第三人有多次资金往来。

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确认剩余货物的仓储情况。 检查人员还通过抽样方式核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其它往来款项情况,抽取了与蔡某某本人往来较密集的张梅芳、蔡某玉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蔡某某在《询问(调查)笔录》中反映张某某是他本人的老婆、蔡某玉是他本人的姐姐,在他生意上资金周转不过来时张某某和蔡某玉会给他本人转账。检查人员对张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笔录》、对蔡某玉发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根据张梅芳和蔡某玉反应的情况,与蔡某某在笔录中反映的内容基本吻合。

 综上,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通过未抵扣、未入账部分进项发票或海关通用缴款书,并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帐外经营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你(单位)少缴增值税97,119.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55.95元、企业所得税1,337.4元、教育费附加2,913.56元、地方教育附加1,942.3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帐外经营的情况,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偷税比例大于10%,鉴于你(单位)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97,119.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55.95元,企业所得税1,337.4元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03,312.4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3312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2116W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2116W

地方编码: 4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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