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18 16:48:08来源: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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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一稽罚告〔2022〕6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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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惠阳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于2022年5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根据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及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深圳市迈尔康纳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康纳公司)2016年8月24日、11月16日、2017年1月13日开具的共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20798402-403,金额合计:179,487.18元,税额合计:30,512.82元,价税合计210,000.00元;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20198661-667,32100029-032,金额合计:1,091,970.93元,税额合计:185,635.07元,价税合计:1,277,606.00元),深圳市继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鑫公司)2017年1月13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40237307-311,金额合计:45,170.95元,税额合计:7,679.05元,价税合计:52,850.00元), 深圳市前海泓通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通翔公司)2016年4月18日、6月22日、7月20日开具的共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6558279-280、08454155-163;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6398487-490,金额合计:1,493,846.16元,税额合计:253,953.84元,价税合计:1,747,800.00元),深圳市维生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生喜公司)2016年5月23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6461500、16461503,金额合计:198,837.60元,税额合计:33,802.40元,价税合计:232,640.00元), 深圳市双隆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隆创公司)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5日开具的共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7586677-679、15811384-387,金额合计:692,992.33元,税额合计:117,808.67元,价税合计:810,801.00元), 深圳市达必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必仕公司)2016年1月15日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15805727-733,金额合计:697435.91元,税额合计:118,564.09元,价税合计:816,000.00元),购方(受票企业)均为你单位,上述49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2、经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你单位将上述发票分别于所属期2015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971.07元、2016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5,401.69元、2016年4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2,825.64元、2016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927.35元、2016年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3,787.88元、2016年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7,276.40元、2016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7,451.79元、2016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7,692.33元、2017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5,621.79元。
3、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已于2019年1月2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该企业已走逃,无法联系”。
4、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永红(电话号码135****4650)进行联系,该号码拨打过去为空号,登记的另一联系电话号码为37***33,号码拨打过去接听者称其非你单位相关人员,并立即挂断电话,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财务负责人为康某,登记的联系方式与李永红的电话号码一样。
5、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0年4月29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西湖村11号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该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在场,该地址为隆盛工业园,经现场物业人员确认,你单位已在几年前搬走,目前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6、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0年5月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236号)、于2021年8月4日邮寄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33号),均因电话号码是空号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6号),限特你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电话号码是空号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
检查人员已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1年9月2日、2022年3月24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到期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7、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2022年4月2日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你单位登记的银行对公账户(账号4400************8871)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
(1)与达必仕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显示,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1月8日转账50,000.00元、2016年1月11日转账100,000.00元、2016年1月18日转账130,000.00元、2016年1月21日转账213,000.00元、2016年1月25日转账100,000.00元、2016年2月4日转账150,000.00元、2016年3月15日转账100,000.00元、2016年3月22日转账97,000.00元、216年3月23日转账52,000.00元、2016年4月7日转账66,000.00元、2016年4月15日转账150,000.00元,合计转账1,208,000.00元给达必仕公司(收款账户名:深圳市达必仕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101*********64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前海支行)。
(2)与泓通翔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显示,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4月21日转账178,000.00元、2016年4月26日转账66,900.00元、2016年4月29日转账162,700.00元、2016年5月5日转账100,000.00元、2016年5月10日转账68,690.00元、2016年6月30日转账135,000.00元、2016年7月11日转账83,000.00元、2016年7月15日转账99,900.00元、2016年7月25日转账189,600.00元、2016年8月3日转账183,000.00元、2016年8月16日转账288,000.00元、2016年8月17日转账264,000.00元及155,000.00元、2016年8月23日转账489,000.00元及459,000.00元、2016年8月31日转账83,000.00元,合计转账3,004,790.00元给泓通翔公司(收款账户名:深圳市前海泓通翔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100*********76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东盛支行);
泓通翔公司通过以上农业银行尾号7604的账户于2016年10月27日转账300,000.00元、2016年10月28日转账200,000.00元、2016年11月3日转账350,000.00元,合计转账850,000.00元给你单位对公账户。
(3)与迈尔康纳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显示,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转账210,000.00元、2017年1月13日转账382,900.00元、2017年2月6日转账271,500.00元、2017年2月8日转账252,850.00元、2017年2月14日转账90,400.00元及399,990.00元、2017年2月15日转账416,000.00元,合计转账2,023,640.00元给迈尔康纳公司(收款账户名:深圳市迈尔康纳供应链有限公司,账号:6302*******0015,开户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与双隆创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显示,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转账330,000.00元及290,801.00元、2016年10月28日转账190,000.00元,合计转账810,801.00元给双隆创公司(收款账户名:深圳市双隆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301*******0015,开户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
(5)与继鑫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你单位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与继鑫公司无资金往来。
(6)与维生喜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显示,你单位于2016年5月27日转账238,000.00元给维生喜公司(收款账户名:深圳市维生喜贸易有限公司,账号:6301*******0015,开户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迈尔康公司、继鑫公司、泓通翔公司、维生喜公司、双隆创公司、达必仕公司虚开的共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6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造成少缴税款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及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4403810320080327588、24403000320041713125、10000000320103044470、10000000320103044618、64403810320080327588)、《关于深圳市继鑫科技有限公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关于深圳市前海泓通翔科技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关于深圳市迈尔康纳供应链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深税一稽协〔2020〕15号、191号、3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236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3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6号)邮寄送达回执;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图片;
(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
(5)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的录像光盘;
(6)你单位对公账户(账号4400************8871)银行流水。
上述第(1)至(6)项证据证实,你单位取得迈尔康公司、继鑫公司、泓通翔公司、维生喜公司、双隆创公司、达必仕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 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 决定做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追缴所属期2015年12月增值税50,971.07元,2016年1月增值税185,401.69元,2016年4月增值税152,825.64元,2016年5月增值税16,927.35元,2016年6月增值税33,787.88元,2016年7月增值税67,276.40元,2016年8月增值税47,451.79元,2016年11月增值税117,692.33元,2017年1月增值税75,621.7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所属期2015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67.97元(50,971.07×7%),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978.12元(185,401.69×7%),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697.79元(152,825.64×7%),2016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84.91元(16,927.35×7%),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65.15元(33,787.88×7%),2016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09.35元(67,276.40×7%),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21.63元(47,451.79×7%),2016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238.46元(117,692.33×7%),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293.53元(75,621.79×7%)。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第一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制造业应税所得率为5%”的规定,你单位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因此对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1,140,728.96元,已纳税额为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57,036.45元(1,140,728.96×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5,703.65元(57,036.45×50%×20%)。
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11,075,603.31元,已纳税额2,182.3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553,780.17元(11,075,603.3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36,262.73元(553,780.17×25%-2,182.31)。
你单位2017年累计申报营业收入1,578,779.77元,已纳税额为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78,938.99元(1,578,779.77×5%),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7,893.90元(78,938.99×50%×20%)。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违法程度严重: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严重,拟对你单位所偷税款950,173.13元(增值税747,955.94元、城建税52,356.91元、企业所得税149,860.28)处3倍的罚款2,850,519.39元(950,173.13×3)。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应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5月18日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