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恺亿机械租赁经营部)
发布时间:2022-05-23 15:15:13来源:第一稽查局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恺亿机械租赁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1303MA54AG0Q09)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一稽处〔2022〕23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惠税一稽处〔2022〕237号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恺亿机械租赁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1303MA54AG0Q09)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5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23号-4)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经查税务登记信息,你(单位)于 2020年01月16日开业, 2020年01月21日注销,期间代开巨额发票后迅速注销,逃避监管。检查组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23号-4,你(单位)没有在此地经营。拨打法人吴昱飞电话157****5990,该电话无人接听。经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联系不上企业相关人员后,我局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邮寄《检查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29日在惠州市税务局外网公告《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期满仍未联系到你(单位)相关人员,至检查结束止,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供涉税资料。
(二)虚假经营
1、场地虚假
根据现场调查和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23号房东所述, 在2020年1月期间从未将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23号-4房出租给你(单位)。
2、未申报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单位)在2020年1月21日申报增值税及附加合计240,815.51元,未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20年1月2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3、大宗交易未结算
2020年1月20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6927-01386942,发票金额合计7,572,815.55元,税额合计227,184.45元,价税合计7,800,000.00元,受票方是惠州市粤骏雄实业有限公司。经查询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业以来仅在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30日银行账户(账号200802*********5374)收到惠州市粤骏雄实业有限公司付款合计1,120,200.00元。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业务虚假
经对受票方惠州市粤骏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骏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雄询问,你(单位)未与“粤骏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发票是你(单位)经营者吴昱飞长期租赁机械给“粤骏雄公司”,后续通过你(单位)开具的。该业务前期已通过现金及私人账户转账结算大部分租赁费,为了与发票上的开票方你(单位)保持一致,“粤骏雄公司”将尾款转账到你(单位)公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督察内审科提供的案源资料;
3、《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及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反馈开户信息、资金流水;
4、金三系统查询的基本资料;
5、“粤骏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雄《询问笔录》。
上述1-5项证据证明你(单位)为“粤骏雄公司”开具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存续期间注册场地虚假、业务虚假、资金交易异常,代开巨额发票后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即注销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单位)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开具给“粤骏雄公司”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6927-01386942,发票金额合计7,572,815.55元,税额合计227,184.45元,价税合计7,800,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单位)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开具给“粤骏雄公司”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6927-01386942,发票金额合计7,572,815.55元,税额合计227,184.45元,价税合计7,80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