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2 16:11:36来源:第一稽查局
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44138107791169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一稽罚告〔2022〕7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71号
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381077911697):
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高田村委会果老围村自编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7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来函,深圳市甲凯莱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凯莱德公司”)2016年7月14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6400364,金额99914.53元,税额16985.47元,价税合计116900元)、深圳市全谦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谦鑫贸易”)2016年7月20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1191583-01191584,金额合计199880.34元,税额合计33979.66元,价税合计233860元)、深圳市前海泓通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通翔科技”)2016年6月22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6558295-16558298,金额合计399555.56元,税额合计67924.44元,价税合计467480.00元),购方均为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检查情况如下:
1. 认证抵扣情况
经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分别于2016年6月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7924.44元,于所属期2016年7月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0965.13元。
2. 认定“非正常”情况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单位)已于2017年5月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
3. 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检查人员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钟国大电话进行联系,电话接听者称其非钟国大本人,并挂断电话。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为徐文敏,登记的手机号码与钟国大一致,拨打登记的固定电话无人接听。
4. 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高田村委会果老围村自编1号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在场,经现场居民确认,你(单位)已在几年前倒闭搬离该注册地址。
5. 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中国银行惠州分行调取你(单位)登记的对公账户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钟国大尾号9140账户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
(1)你(单位)与泓通翔科技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你(单位)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7月4日你(单位)从对公账户上汇入467480元至泓通翔科技账户。
(2)你(单位)与甲凯莱德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你(单位)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8月10日你(单位)从对公账户上汇入116900元至甲凯莱德公司账户。
(3)你(单位)与全谦鑫贸易资金往来情况根据你(单位)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8月10日你(单位)从对公账户上汇入233860元至全谦鑫贸易账户。
6. 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242号)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0〕87号),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42号),因号码机主非收件人本人被拒收退回。检查人员于2021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4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1月21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机主非收件人本人被退回。上述文书已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1年9月2日、2022年3月2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别于2020年7月9日、2021年10月2日、2022年4月24日公告到期。
7. 配合检查情况
截至检查结束,你(单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3000320041713126、24403000120121452368、10000000320112449094)、《关于深圳市前海泓通翔科技游侠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深税一稽协〔2020〕15号)、《关于深圳市全谦鑫贸易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深税一稽协〔2020〕413号)、《关于深圳市甲凯莱德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深税一稽协〔2020〕37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24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0〕87号、惠税一稽税通〔2021〕4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4号)邮寄送达回执;
3.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
4. 与发票业务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
5. 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6. 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钟国大账户银行流水。
上述1至6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甲凯莱德公司、全谦鑫贸易、泓通翔科技虚开的共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4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少缴税款,该行为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你(单位)隐匿税收违法证据少缴税款,该行为构成偷税。你(单位)少缴所属期2016年6月增值税38043.32元、所属期2016年7月增值税24003.76元、所属期2016年8月增值税39657.82元、所属期2016年10月增值税17184.67元,合计118889.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你(单位)少缴所属期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63.03(38043.32*7%)元、所属期2016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80.26(24003.76*7%)元、所属期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76.05(39657.82*7%)元、所属期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02.93(17184.67*7%)元,合计8322.27元。
你(单位)2016年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收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三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以及原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率的通知》(惠国税发〔2007〕162号)文件中《惠州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制造业应税所得率为10%-15%)的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你(单位)2016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累计“营业收入”为2676626.38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根据上述规定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67662.64元(2676626.38*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6766.26元(267662.64*5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4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少缴应纳税款,该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应纳税款(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三倍的罚款,即罚款461,934.3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