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2-05-31 10:46: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广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3M):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税稽罚〔2022〕9号)(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税稽罚〔2022〕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税稽罚〔2022〕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税稽罚〔20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税稽罚〔2022〕 9号
广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M):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与顺德区***建材经营部签订供货合同,填制送货单发出货物,同时以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并开具收款收据,收款账户为广东***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佛山石湾支行,账号:444313010****8907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世博嘉园支行,账号:440016689390****5632),金额合计7,066,201.30元(含税),其中:2014年3,329,614.54元(含税),2015年3,736,586.76元(含税)。经检查,你公司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收支情况没有在账簿上记载反映,账面也没有反映与顺德区***建材经营部的购销业务往来记录,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合计6,039,488.29元(不含税)不入账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公司取得收入不入账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少申报收入6,039,488.29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1,026,713元,其中:2014年少缴增值税483,790.14元,2015年少缴增值税542,92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869.90元,其中:201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865.30元,2015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004.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30,801.39元,其中:2014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4,513.71元,2015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6,287.68元。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你公司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0,534.27元,其中:2014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9,675.8元,2015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858.4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4至2015年度少列收入6,039,488.29元,其中:2014年度少列收入2,845,824.39元、2015年度少列收入3,193,663.90元,你公司2014至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145,515.44元,其中:
1.你公司2014年度少列收入2,845,824.39元,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45,824.39元,准予税前扣除补缴的201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减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8,054.81元,你公司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96,942.40元。
2.你公司2015年度少列收入3,193,663.90元,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93,663.90元,准予税前扣除补缴的2015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减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5,150.75元,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4,520.09元,调整后,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633,033.24元,应纳税额544,954.99元,减已纳企业所得税96,381.95元,你公司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48,573.0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合同,送货单,收据,银行账户资料,你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实收资本明细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工资表及入账凭证,询问笔录(黎某某、谢某某、罗某某),证明你公司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12笔转入款项属于你公司销售产品给顺德区***建材经营部取得的收入。2.你公司的银行日记账、收入、往来等账户,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合计6,039,488.29元(不含税)没有入账且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026,713.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869.90元、企业所得税1,145,515.44元,合计金额2,244,098.34元,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346,458.9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46,458.98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鼎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