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东县***鞋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B53U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0B53
法定代表人: 朱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323********055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8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别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上海聪毅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聪毅纺织)2017年10月27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24118147-24118149,货物名称布,金额合计282051.27元,税额合计47948.73元,价税合计330000元)、广州市诚鑫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鑫制革)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9日开具的共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05635588-05635590,27558216-27558217,05723371- 05723374,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18140305,15378470- 15378471,18183507-18183509,货物名称皮革,金额合计1449153.87元,税额合计246356.13元,价税合计1695510元)、沐阳德利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达皮革)2018年1月27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8076331-38076334,货物名称皮革,金额合计399610.25元,税额合计67933.75元,价税合计467544元),均为虚开发票。
经查,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分别于2017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33854.70元,2017年10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47948.73元,2017年1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16854.70元,2017年1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47948.72元,2018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50564.10元,2018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99683.06元,2018年3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65384.60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已于2021年7月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电话135****5918)进行联系,电话为空号。
3.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东县***路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在场,你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195号)因号码是空号无人签收被退回,于2021年9月2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是空号无人签收被退回,于2022年3月25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上述文书公告送达后,你单位至今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你单位登记的对公账户(账号442381****000335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通过对公账户支付125000元、2017年12月20日支付155009元、2017年12月21日支付10501元、2018年1月8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1月9日支付230000元、2018年3月2日支付218510元及298490元、2018年3月24日支付350000元及100000元、2018年4月3日支付303000元给诚鑫制革,合计支付1890510元(收款账号:440841****0013026,户名:广州市诚鑫制革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金清算中心),未发现有支付款项给德利达皮革、聪毅纺织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聪毅纺织、诚鑫制革、德利达皮革虚开的共22份增值税专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资料,是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违法行为严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872725.92元(增值税362238.61元、城建税18111.92元、个人所得税492375.39)三倍的罚款,即罚款2618177.76(872725.92×3)元。
罚款金额(万元): 261.81778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备注: 441300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