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加油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2107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04012107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24********308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稽 罚 〔2022〕 1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经营成品油零售,在2020年9月,剩余库存95#汽油5吨,成本金额25,314.33元;剩余库存98#汽油9吨,成本金额44,279.78元,一直在库存商品科目挂账。你单位在2020年9月将剩下还未认证的发票勾选认证,形成了留抵税额,直到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58,581.07元,且于2022年4月23日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已退税金额58,581.07元。你单位因被叫停营业无法在加油机中销售汽油,于是2020年10月分批把油罐中的上述库存汽油抽到油桶中,你单位按照2020年9月份零售汽油的价格(95#汽油不含税价每吨6,649.56元、含税价每吨7,514.00元;98#汽油不含税价每吨7,823.01元、含税价每吨8,840.00元)销售给过路的车辆。上述汽油均在2020年10月销售完,含税销售额共计117,130.00元(7,514.00×5+8,840.00×9=117,130.00),均以现金收款。你单位至今未作账务处理,也未申报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单位在2020年10月销售5吨95#汽油、9吨98#汽油,通过现金收款隐匿销售收入117,130.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103,654.87元(117,130.00÷1.13 =103,654.87),涉及成本69,594.11元,减少销项税额13,475.13元(103,654.87×13%=13,475.13),经将前述销项税额还原至税款所属期进行计算,你单位所属期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应为45,105.94元,而你单位申请留抵退税金额58,581.07元,造成骗取留抵退税13,475.13元(58,581.07-45,105.94 =13,475.13)。
同时,你单位2020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6,001.38元,调增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34,060.76元(103,654.87-69,594.11=34,060.76),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40,062.14元(206,001.38+34,060.76=240,062.14),你单位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15.53元,按20%的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3.11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0,300.07元,因此少缴企业所得税1,703.04元(12,003.11-10,300.07 =1,703.04)。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销售汽油而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是偷税行为,对你单位上述骗取留抵退税,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5,178.17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5,178.1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1781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地方编码: 440511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