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1MA52L4EN0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2L4EN0
法定代表人: 关永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781********53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江税二稽 罚 〔2022〕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取留抵退税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合计952,128.00元,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0,245.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9.46元、房产税99,511.64元、印花税948.70元、企业所得税11,142.65元以及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68,949.18元,你公司上述行为是偷税。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通过第三方(尹某某)的私人账户收取承租方租金,未确认收入和申报纳税。
你公司通过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列租金收入含税金额合计952,128.00元,不含税金额合计872,932.91元。其中2019年少确认及申报收入254,151.33元,2020年少确认及申报收入254,730.24元,2021年少确认及申报收入254,730.24元,2022年1月至5月少确认及申报收入109,32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出租业务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合计872,932.91元且未依法申报纳税,造成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79,195.09元,少缴增值税合计10,245.91元。 截至2022年6月,你公司已办理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148,168.30元。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出租业务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872,932.91元且未依法申报纳税,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79,195.09元,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经检查人员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调整各月销项税额后,你公司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79,219.12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68,949.18元(148,168.30-79,219.12=68,949.18),应依法追缴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68,949.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出租业务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且未依法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10,245.91元,你公司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在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79.46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出租业务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且未依法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10,245.91元,经检查人员调整后,你公司每月销售额仍未超过10万元,因此少缴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11]17号-1)16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出租业务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且未依法申报纳税,以及你公司在2021年有100平方米厂房面积未适用从价计征房产税,以上造成少缴房产税合计99,511.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出租业务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且未依法申报纳税,以及你公司2021年已申报的租金收入57,600.00元也未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以上行为均适用财产租赁合同,对应1‰的印花税,以上造成少缴印花税合计948.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出租业务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且未依法申报纳税,扣除本次检查中可以扣除的税费,以上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1,142.6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出租业务在会计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合计872,932.91元,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0,245.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9.46元、房产税99,511.64元、印花税948.70元、企业所得税11,142.65元以及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68,949.18元,合计191,377.54元,上述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你公司偷税额合计191,377.54元,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在税务部门申报应纳税额合计148,903.69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56.24%,其中2019年偷税数额45,819.19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43.09%,2020年偷税数额30,844.80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41.27%,2021年偷税数额35,072.32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45.20%,2022年1月至5月偷税数额79,641.23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7.56%。(具体计算过程详见附件《综合偷税比例计算表》) 鉴于你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0,245.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9.46元,房产税99,511.64元,印花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少缴税款、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一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79,195.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79.46元,房产税罚款99,511.64元,印花税罚款948.7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142.65元,罚款金额合计191,377.5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13775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地方编码: 440700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