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照明电器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62212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0***2212
法定代表人: 徐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20722********00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2〕 3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中山市***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你单位”)在2016年-2018年经营期间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中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业务联系情况:你单位2016年时候外聘***会计事务所做账,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听从***事务所阮某某的建议:若工厂有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会被认为是涉嫌偷税漏税,如果将富余发票开出去还可以收取8-9%的开票手续费,同意后阮某某从2016年3月到2018年5月多次拿了中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购销合同,由其会计林某某根据合同内容开具相应发票,然后由你单位盖章确认,再由阮某某将发票交予***公司,前后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390793.62元,税额合计66005.28元,价税合计456798.9元。具体开票内容为:“开票日期为2016年3月29日,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02305540-02305541,货物名称‘LED面板灯’,金额小计94656.71元、税额小计16091.64元、价税小计110748.35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3078511-23078513,货物名称‘灯杯、LED灯杯’,金额小计38696.88元、税额小计6578.47元、价税小计45275.35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4944376,货物名称‘落地灯、台灯’,金额75870.25元、税额12897.95元、价税88768.20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1日,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38776325-38776327,货物名称‘落地灯、台灯’,金额小计138605.47元、税额小计23562.93元、价税小计162168.4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13450571,货物名称‘落地灯’,金额42964.31元、税额6874.29元、价税49838.60 元”。
2.资金结算情况:***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对公账户600010903(民生银行)转账110748.35元、2016年11月17日对公账户4400178********18918(建设银行)转账45275.35元、2017年5月15日对公账户600010903(民生银行)转账88768.20元、2017年10月9日对公账户600010903(民生银行)转账65318.40元、2017年11月14日对公账户600010903(民生银行)转账96850元、2018年6月12日对公账户80020000011487809(农商银行)转账49838.6元到你单位对公账户(账号:80020000002765753、开户银行:农商银行),总共转账456798.9元。 你单位收到***公司账款后,通过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弟弟徐某某个人银行卡(账号6228480100072055013),按照阮某某提供的私人银行账户信息,于2016年3月30日转账80000元到彭某某账户(6228480108239705271)、21888元到吴某某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6年11月17日转账41201元到吴某某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7年5月15日转账79891元到彭某某账户(6228480108239705271)、888元到吴某某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7年10月9日转账58786元到李某某账户(6228480106737782370)、653元到吴某某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7年11月15日转账87165元到李某某账户(6228480106737782370)、968元吴某某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8年6月12日转账44605元到彭某某账户(6228480106751667572)、748元到吴某某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总共人民币416793元,与发票价税总额的差额40005.90元就是你单位收取的开票手续费。
你单位已于2021年9月30日和2021年10月28日两次通过对公账户(账号:80020000002765753)将上述开具发票的手续费35520.3元和4485.6元(合计40005.9元)退缴到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账户(账号:20110024291000084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2016年-2018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你单位违法所得40005.9元已上缴到公安部门,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
备注: 442000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