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税务局:某珠宝饰品骗取留抵退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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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西县一众万福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21MA514MD28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14MD28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2503********469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稽 罚 〔2022〕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取留抵退税

违法事实: 阳西县一众万福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众万福珠宝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账上少列收入和少申报纳税的情况。一众万福珠宝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阳西县税务局申请并经核准留抵退税额277436.49元,由于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故一众万福珠宝公司违规取得留抵退税277436.49元。 同时,由于一众万福珠宝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部分成本发票尚未取得,销售的翡翠、钻石、宝石类、K金类等首饰也暂未能清晰分类,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无法准确核算,故将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一众万福珠宝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等有关税费另行立案处理,本次案件仅对一众万福珠宝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骗取留抵退税277436.49元作出处理。 经查,一众万福珠宝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在销售金银珠宝等首饰时,收取销售款项时未在账上列收入,未申报纳税。通过一众万福珠宝公司的销售电脑中的“金星系统”导出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销售收款明细》,根据《询问笔录》中业务员和财务负责人的确认,“金星系统”中的销售明细数据是在确定销售以后录进去的。一众万福珠宝公司法人代表黄福军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陈述意见为销售数据有误,有待核实。由于法人代表提出补充证据的情况,鉴于法人代表所说证据目前仍未提供,因此按现有证据,采信业务员和财务负责人所说的金星系统上的销售数据为销售后录进入的。《销售收款明细》上列明2019年收取销售款项(含税)5534078.32元,2020年收取销售款项(含税)4457727.76元,2021年收取销售款项(含税)5991411.89元,2022年1-5月收取销售款项(含税)2369770.78元,合计为18352988.66元。但是一众万福珠宝公司2019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含税)为240993.20元,2020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含税)为350610.11元,2021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含税)为239365.10元,2022年1-5月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含税)为145083.81元,合计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含税)为 976052.22元,一众万福珠宝公司还有销售收入共(含税)17376936.44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一众万福珠宝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其已退的留抵税额277436.49元属于违规取得,故应追回一众万福珠宝公司已退的留抵税额277436.49元。 一众万福珠宝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接受的发票金额,合计金额为 3674331.28元,合计税额为405989.4元,价税合计为4080320.68元,经一众万福珠宝公司确认,其上游企业“六福”还未完全开具进项发票给一众万福珠宝公司【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经告知一众万福珠宝公司于60天内提供合规的成本发票(阳税稽 税通〔2022〕45号)】,由于一众万福珠宝公司2019年1日至2022年5月期间的部分成本发票尚未取得,销售的翡翠、钻石、宝石类、K金类等首饰也暂未能清晰分类,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无法准确核算,故将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一众万福珠宝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等有关税费另行立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一众万福珠宝公司提供的2019年至2022年5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明细账及相关纳税申报表复制件、经确认的《销售收款明细表》等,证明一众万福珠宝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的事实。 (2)一众万福珠宝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制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和《询问笔录》,证明了一众万福珠宝公司相关人员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一众万福珠宝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证明一众万福珠宝公司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一众万福珠宝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对应骗取的留抵退税款277436.49元处一倍的罚款即277436.49元,对一众万福珠宝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的少缴税款(除277436.49元外)的情况进一步税务稽查核实后(另行立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罚款金额(万元): 27.74364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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