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日报:“董监高”参与虚开骗税的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2-07-25 15:16:13来源:揭阳日报
虚开骗税一直是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参与其中的“董监高”也会受到严重处罚。
案件回顾
涉案企业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与11家公司签订了489份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对方不提供资金和产品,只借用A公司的出口资质,假报出口业务,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货”申报出口,获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调查发现,上述涉税违法行为系A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以及A公司的出口资质,在未经企业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操作的。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董事长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同时,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追缴A公司所骗取的退税款,并对其处以骗取退税款1倍的罚款。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等10多位“董监高”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并将其违法行为和所受处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件提醒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对于构成犯罪的虚开骗税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虚开骗税,不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参与其中的“董监高”还可能因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或逃税罪,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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