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某企业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税局追回已退(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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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南税 税通 〔2022〕 31433 号

发布时间:2022-07-26 16:16: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91440101M***59H)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第八条(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因前期已申报退(免)税,你单位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你单位当期退税额不足冲减,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2年08月06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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