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南税 税通 〔2022〕 31433 号
发布时间:2022-07-26 16:16: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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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第八条(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因前期已申报退(免)税,你单位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你单位当期退税额不足冲减,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2年08月06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