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红海湾瑜舍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0MA4W0A000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W0A000
法定代表人: 金梁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0426********001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2〕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在相关年度账务上无作视同销售业务处理,少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经对你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账薄、凭证、合同和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向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和广东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发出协查,发现你公司2017年10月至2021年12月购进水、电和租赁服务无偿提供给汕尾市红海湾威沃酒店,在相关年度账务上无作视同销售业务处理,少计收入2,266,185.55元,少计销项税额234,066.96元,抵减检查期进项186,535.70元,加上检查期销项15,104.10元,你公司少缴增值税64,894.21元;你公司所属期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实际应为2,258.85元,你公司4月已申请退回留抵退税171,431.60元,造成多退留抵退税169,172.75元,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234,066.96元(64,894.21元+169,172.7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542.60元、教育费附加1,946.83元、地方教育附加1,297.89元。计算过程详见《瑜舍里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增值税计算明细表》、《瑜舍里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附加税费计算明细表》、《瑜舍里公司实际留抵退税计算明细表》、《瑜舍里公司增值税处以罚款计算表》、《账外对应进项已勾选待认证明细表》。 你公司2017年至2018年记账凭证等资料丢失,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10月至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607.32元。详见表格《瑜舍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2017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购进水、电和租赁服务无偿提供给汕尾市红海湾威沃酒店,在相关年度账务上无作视同销售业务处理,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你公司增值税偷税数额可扣除取得进项发票未入账,并于2022年7月5日已勾选认证账外可抵扣进项税额34,036.42元部分,你公司增值税偷税数额为200,003.54元。 以上偷税数额合计220,153.46元(200,003.54元+4,542.60元+15,607.3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提供的发票、银行入账通知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2)同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提供的《关于与汕尾市红海湾瑜舍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情况的报告》原件; (3)同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 (4)同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同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提供的《汕尾市红海湾瑜舍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2019年4月费用明细表》原件。 以上第(1)至(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从同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购进租赁服务以及水电费的事实情况。 (6)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银行入账通知及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7)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瑜舍里应收款项的说明》原件; (8)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基建大楼宿舍及其配套餐饮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第(6)至(8)项证据,证明你公司从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购进租赁服务以及水电费的事实情况。 (9)汕尾市红海湾瑜舍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明细账(应交税金)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没有对账外视同销售在当期计提销项的违法事实。 (10)瑜舍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共1页,询问笔录(第1次)原件,询问笔录(第2次)原件,瑜舍里公司2019年度至2022年4月期间利润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无偿提供给威沃酒店的租赁服务、水电费用,没有开具发票给威沃酒店同时未按独立企业往来收取费用和你公司有主观故意的违法事实。 (11)汕尾市红海湾瑜舍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当期没有对账外视同销售进行申报的违法事实。 (12)金三系统提取瑜舍里公司检查年度认证抵扣明细(一户式货物抵扣明细)原件,证明你公司视同销售的进项已认证抵扣事实,你公司提供的《账外经营进项明细表》原件1页,证明账外进项待抵扣情况。 (13)2020年度至2021年7月相关收入明细账,记账凭证复印件。 (14)《瑜舍里公司实际留抵退税计算明细表》原件; (15)瑜舍里公司实际已退的留抵退税相关资料复印件。 以上第(13)至(1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 (16)《瑜舍里公司自营业务成本扣除率计算表》原件,从金三系统大数据提取的瑜舍里酒店检查年度自营业务收入(开票)明细表,金三大数据威沃酒店收入截图;《同诚物业公司收取瑜舍里公司租赁费水电费明细表》原件;《红海湾发电厂收取瑜舍里公司租赁费明细表》原件;《红海湾发电厂收取瑜舍里公司水费明细表》原件;《红海湾发电厂收取瑜舍里公司电费明细表》原件;《瑜舍里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增值税计算明细表》原件;《瑜舍里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附加税费计算明细表》原件;《瑜舍里公司增值税处以罚款计算表》原件,证明你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附加费的违法事实。 (17)汕尾市红海湾瑜舍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来源于金税三期系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打印件,证明你公司所得税缴纳的情况。 (18)《瑜舍里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表》原件共1页,从金三系统提取的2017年10月至1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金三系统大数据提取的瑜舍里酒店检查年度自营业务收入(开票)明细表,证明你公司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对该违法事实,我局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予你公司确认,你公司提出对处理定性结果以及数据的计算有异议。我局认为定性依据准确以及数据正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你公司2017年至2018年记账凭证等资料丢失,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经检查,查无你公司2017年至2018年记账凭证等资料,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反映2017年至2018年记账凭证等资料已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2〕3号),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前提供2019年度至2022年4月完整反映收入、费用等相关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你公司至现(2022年7月26日)仍未提供上述资料。你公司上述丢失记账凭证等资料;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经责令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收入凭证、费用凭证)、账簿(收入明细账、费用明细账)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账簿凭证的收入、费用残缺不全的违法事实。 (2)你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财务报表的收入、费用不实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至2022年4月份原始记账凭证原始单据欠缺复印件,你公司记账凭证欠缺附件明细表原件,你公司记账凭证增值税进项欠缺附件情况表原件,证明你公司核算混乱的违法事实。 (4)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和应交税金明细账的上期留抵金额对不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核算混乱的违法事实。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2]3号及回证原件,《资料签收表》原件,证明你公司账务混乱的违法事实无法按期改正。 (6)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证明你公司账簿丢失的情况。 对该违法事实,我局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予你公司确认,你公司提出对处理定性结果以及数据的计算有异议。我局认为定性依据准确以及数据正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规定,你公司检查所属期间各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均达到10%以上,违法程度确认为“一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确定为“严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规定,你公司检查所属期间各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均达到10%以上,违法程度确认为“一般”,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计220,153.4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确定为“严重”,处罚款2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222,153.4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22.2153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地方编码: 441500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