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张某某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9 17:19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张某某: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你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遂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冀税复补字〔2021〕4号),并根据你提供的地址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邮局未妥投。经向该地址村委会了解,您本人不在该地址居住。
因无法使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冀税复补字〔2021〕4号,详见附件),上述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冀税复补字〔2021〕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冀税复补字〔2021〕4号
张某某:
你向本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局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一,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的规定,你提供的联系电话(136********)多次拨打至今无人接听,请你重新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请你提供曾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定州市税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信函等。
请你接到本通知后,于10日内补正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如你对补正事项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沟通,联系人解庆科,联系电话0311-88626803,13832387175。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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