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税稽一罚〔2022〕19号
发布时间:2022-11-18 09: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TXLE42F)
经我局(所)于2022年03月17 日至2022年11月09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营口市*** )2019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实地勘察
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系统调取到你单位注册地址为营口市***房间,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未发现你单位,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系虚假注册地址。
(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根据金税三期系统显示的税务登记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身份证号:210824****0122195X,移动电话:133***484;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曹***(210811****0126153X),联系电话:188417***79。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关兴元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曹辉电话接通后,对方称其并非曹***本人,也不是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检查人员据此认定你单位登记的电话号码虚假。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及站前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评估报告》,检查人员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问题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判定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系走逃失联企业。
(三)资金流检查
检查人员到银行调取你单位公账及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发现问题如下:
1.你单位与上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26日你单位共从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组,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05754644-054754645、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9268010-19268017,品名:柴油,金额977,040.88元,税额127,015.32元,价税合计1,104,056.20元。
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0日付***通过账号为6212261615005727817的账户向关***账号为6231770000009051288的账户转账903,968.00元在收到款项后关***向你单位518801333355553账户转账904,268.00元,随后你单位向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号为331001040026104的账户支付货款共1,104,356.20元。
检查人员通过“天眼查”软件查询,付***为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因此上述资金交易构成资金回流(具体情况见资金回流图)。
2.下游资金流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收到下游货款后,立即转到了郑***、关***等人的个人账户中,随后郑***、关***等人将该资金以现金形式取走。
(四)发票协查情况
根据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协查函(东税稽一【2022】29号),确认上述10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纳税评估报告、银行流水、发票明细、协查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称只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项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系走逃失联企业,采取虚假注册营业执照,虚构资金流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10组,金额977,040.88元,税额127,015.32元,价税合计1,104,056.20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5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站前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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