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9 11:3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6120F):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11月6日间,你公司采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让安徽三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3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7552032.3元、税额合计4881764.62元),并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款4881764.62元。
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881764.6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4881764.62元一倍的罚款计4881764.62元;同时,拟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我局处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我局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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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权资产损失不应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相关事实及理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在你单位与我局不予退税行政诉讼案件生效判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我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正依法对你公司涉嫌少缴税款的情况进行检查。因无法联系你公司...
你公司应追缴骗取的退税款3014586.83元,未退税款246595.81元不予退税;应追回违规取得的退税款9032704.82元,合计12047291.65元,限你单位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