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11.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2年10月24日淮南市税务局2022年第十五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一、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中的“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2%”。
二、全文废止《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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