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9.30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印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怀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怀地税发〔2016〕40号)、《潜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潜地税发〔2016〕44号)、《关于调整我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太地税发〔2016〕93号)、《关于调整我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松地税〔2013〕48号)、《望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望地税发〔2016〕68号)、《岳西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岳西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桐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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