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桂政发[1998]第1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保证正常的财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的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连同国发[1998]4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8]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限的规定,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也不得以财政返还等方式进行变相税收减免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的决定。
二、要正确处理国家税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条例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统一的税收政策。民族自治区域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不得越权擅自制定少数民族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和数额,不得越权批准减免。
三、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依法治税,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出发,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严格执法。在处理税收问题时,必须按国家税法和统一的税收政策办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对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一律予以纠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共同组织落实。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抓这项工作,结合实际及时部署,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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