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税务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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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税务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税务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2.8.24

为做好钦州市[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下同]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缴费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缴费至2023年2月28日。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份(即按照每人350元/年标准缴纳),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足额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边缘对象、脱贫人员、防止返贫检测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足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税务APP(手机端)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五、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税务APP(手机端)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六、其他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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