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8]第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依法治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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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依法治税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8]第3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17日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税收秩序逐步好转,依法治税的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多种原因,当前在税收执法中某些地方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擅自变更、变通国家统一税法。甚至搞以票引税,高开低征,无货虚开等;二是有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定征收率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违规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按规定审批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自行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等;三是有的越权审批缓交税款,对逾期缴税的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不严格依法办事,搞以补代罚,对构成犯罪的不积极向司法机关移送,搞以罚代刑;四是有的不按法定程序办事,超越权限,任意处罚,对申请听证、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税务当事人人为设置障碍,个别甚至参与偷骗税等。

  上述行为和做法,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它不仅严重破坏了税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造成税收流失,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也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须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予以纠正。为此,自治区国税局重申:

  第一,必须进一步增强税收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实行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正确理解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与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坚决纠正把扶持经济发展同依法征税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必须认识到,只有做到了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才能真正符合“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治税原则,才能真正谈得上依法治税。

  第二,必须严格执行税法,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国家统一税法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严禁擅自变更、变通国家统一税法,严禁乱开减税口子;对税法本身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先执行;然后请示上级机关研究解决,不得自作主张予以变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条件;对纳税人的应征税款必须全额征收入库。不得有税不收;对缴税有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以欠代免、以缓代免和默许缓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要严格按规定办理,不得担有放宽抵扣范围或扩大抵扣比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严禁不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搞以票引税。对税务管理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该补征税款的要补征税款,逾期缴税的要按规章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要处以罚款;对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熔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和放弃税收法定职权的行为和做法,维护税法的尊严。

  第三,必须实行严格的税务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使税收工作严格做到依法办事,现在重申,对税收执法中超越职权、擅自变通。变更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一要清查,二要抵制,三要报告,四要纠正,这要作为一条纪律来执行;对税务机关内部任意变通税收法规、政策又不纠正,人为地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要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放弃税收法定职权,应征不征,该加收滞纳金不加收,该处罚款的不罚款,明知税务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拒不移送,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先行理赔后,要责令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税务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依追究其责任。

  第四,必须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的力度,切实搞好我区国税系统的执法监督工作。税收执法检查要动真格,并注重整改建制,彻底克服为检查而检查的形式主义做法。近期内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自身的税收执法情况,特别是1997年以来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自治区国税局将在年内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组织一次抽查。各级国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和善于监督,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并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迅速传达到各基层税务机构和全体国税干部职工,组织学习讨论,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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