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地、市地税局自行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使用凭证账簿表格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第22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22日
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使用凭证账簿表格式样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215号),已明确我区个体工商户建账使用的账簿、凭证、表格式样,并且规定“由地税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使用的账簿、凭证、表格由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区局根据我区地税系统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通知》已统一规定的,由各地、市地税局按规定的标准式样自行印制、发放,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印制发放。
二、《通知》未统一规定的,由各地、市地税局自行设计、印制、发放,并抄报区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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