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边境贸易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第19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5日
各边贸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和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现就我区边境贸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边贸税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边贸税收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和边境贸易的发展。因此,各边境贸易地区、市、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边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边贸税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格执法,保证边贸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规范管理,以及解决购买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对边贸货物征收的税、费,必须实行分别开票和征收。
三、严格边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对边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边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和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管理制度。对一些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边境贸易的税收,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减税免税、定率征税、包税或按毛利率征税,严禁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采取高开低征、以票引税的违规做法,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严肃性,保证新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
六、各边贸地、市,县国税局要对边贸税收执法情调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按照税法的统工规定予以纠正。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变通政策,要切实做好协调处理工作。检查结束后,要将处理纠正结果于今年10月底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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