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发票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南国税发[1997]19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领购发票收取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桂国税函发[1996]13号)精神,针对我局前段执行收取发票保证金及使用票证存在的问题,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对发票收取保证金的具体范围: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临时性经营申请购买发票者。
(2)本区内跨市县临时经营购买发票者;
(3)新办企业或经济组织及发票管理混乱的业户。
(4)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购买发票者。
二、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坚持纳税人一年内没有发生税收的违章行为,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三、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市国税局的规定使用“领购发票保证金收据”,不得自行印刷使用收款收据发票保证金。请各征收分局派人到市税局征管科领取“领购发票保证金收据”。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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