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7]55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7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政策以来,对促进税务部门征税、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存在乱提乱支乱用手续费、业务费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提取、退库、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范围和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
(二)屠宰税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收入的5%提取手续费;委托代征的按其代征税款10%提取。
(三)代征工商税手续费,按其实际收入5%以内提取。
(四)代收税款滞纳金手续费,按其实际收入5%以内提取。
(五)代征农村工商税手续费,按其实际收入5%以内提取。农村工商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统计口径办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实际收入3%提取业务经费。
(七)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10%提取业务经费。
(八)代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按实际收入5%以内提取手续费。
(九)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提取手续费。
(十)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按实际代征税款 3%提取手续费。
二、提取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审批程序
(一)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按实际入库数计算提取,其代征、代扣、代收税款要列至税务分局、税所。
(二)以县、市税务部门为单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外,每年一月份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上一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报送代征、代扣、代收的税种以及代征、代扣、代收单位、人员名单和协议书。
(三)代征、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在完税证或者税收缴款书上加盖代征专用章和代征员名字章。
(四)提取手续费、业务费的审批机关。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提取手续费、业务费,一律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审批(贵港市、贺州地区国家税务局提取手续、业务费,分别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玉林、梧州办事组审批)。地方税务局提取手续费、业务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退库程序。国家税务局提取退库手续费、业务费,以地、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每月办理一次,月后十日内地、市国家税务局集中所属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的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报表(一式四份),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审批。地方税务局提取退库手续费、业务费,以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单位每月办理一次,月后十日内将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和同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报表后五日内审批。各级国库根据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申报表和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三、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县税务部门提取的手续费、业务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纳入经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立“小金库”。
(二)手续费、业务费应当主要用于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和代征人员的工资、奖金,可适当用于税法宣传和购置必要的征收工具以及基层税务所的房屋维修等开支。上级税务部门可以按一定比例集中调剂使用,集中调剂使用部分主要用于代征人员的培训、奖励以及补充本级经费不足。调剂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三)提取和使用手续费、业务费,应当设置会计帐簿,及时登记,按月结算,年终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上一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报送手续费、业务费提支情况表。
(四)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财政部门和上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手续费、业务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提乱支乱用手续费、业务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对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用库申报表
代征、代扣、代收 代征、代扣、代收入库税种 代征、代扣、代收入库金额 提取比例 提取手续费金额
单 位 姓 名
税务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上报。
2、退付中央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驻桂办事机构签章审批,退付地方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部门签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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