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4.3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
(二)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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