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7]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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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1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和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全体国税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对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确保税收计划完成的需要。

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真正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务院的决定,使国务院的决定家喻户晓,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所辖的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区分不同行业、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经营地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确定建帐对象。

      四、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我区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主成份复杂,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财务会计知识缺乏,因此,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建账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帮助他们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同时,也要开展对税务干部财务会计和稽查知识的培训。

      五、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个体建帐核实征收工作,不要急于扩大建帐面,要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要求分步骤进行,要保证建帐效果,防止一哄而起,流于形式,建帐要根据行业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实施。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的实施方案将另文下达),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直辖市国税局于6月底以前,要将这一阶段组织学习、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培训以及工作方案等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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