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办发[199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填报税收征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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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填报税收征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办发[1997]1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现就填报征管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报送的报表及报送时间

  1、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每半年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的报表有:(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2)《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4)《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5)《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6)《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7)《有证个体“双定”纳税情况统计表》;(8)《增值税票款结报、稽核情况统计表》。

上半年报表于7月20日前报出,年度报表于年终后25日内报出。

  2、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每季度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的报表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统计表》,于每季终后10日内报出;(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表》,于每季度终后20日内报出;(3)《普通发票收、发、存情况表》,于每季终后20日内报出;(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情况统计表》,于每季终后15日内报出;3、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每月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的报表有:(1)《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于次月25日前报出;(2)《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于次月30日前报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于次月30日前报出。

  二、报送形式各县(市)、自治县国税局的报表由各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各县(市)、自治县国税局向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报送报表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区、直辖市国税局自行规定。

本通知所列报表,可直接送达或邮寄上报,但一律不准用传真报送。报出报表的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填报口径今后报送征管报表,一律按重新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填报。

  四、各地上报报表时,要附文字分析。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口径填报征管报表,保证报表质量。

  报表数字不一致,有严重错漏或数字虚假的,一律退回重新填制。凡严重拖延上报时间甚至不报或被要求重新填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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