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第9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23日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款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当年能依法纳税,无偷税、拖欠税款情况。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按期纳税困难。
3、其他难以克服的障碍造成按期纳税困难。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
1、延期缴纳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审批。
2、延期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延期缴纳税款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写明延期缴纳税款的所属期、税种、延期缴纳的理由和期限,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期期终5天前(即次月5日前)随同该企业纳税申报表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一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于纳税申报期期终4天前(即次月6日前)连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财务报表一并上报审批。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财务报表,应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期终前2天(即次月8日前)送达审批机关。邮寄无法保证按时送达的,可先以传真逐级上报,并同时报送正式审批表及附报材料。逾期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4、审批机关接到申请表及附报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并在3天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下级税务机关。
四、建立健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和到期入库情况登记、统计上报制度。
1、县(市)国家税务局要设《延期缴纳税款登记台帐》,对批准(包括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税的纳税户逐户进行登记。
2、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和上月本县(市)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入库情况逐户进行统计,分别填写《延期缴税审批情况表》(见附表二)、《延期缴税到期入库情况表》(见附表三)报送地、市国税局征管科。
3、地、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本局及所属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和本地、市上月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入库情况逐户进行统计,分别填写《延期缴税审批情况表》、《延期缴税到期入库情况表》报送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五、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
1、检查的内容。主要检查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延期缴税,有无越权审批延期缴税,批准的延期缴税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批准的延期缴税的期限有无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缓交税款期限,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到期是否按期入库。
2、检查时间的方法。采取定期自查和上级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县(市)国税局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结果及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地、市国税局征管科。地、市国税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自治区国税局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抽查。
六、违章处理
1、纳税人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缓缴税款的,应及时追缴入库,并自税款所属申报期期终之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凡属超越权限、不符合条件或超期限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应及时追缴入库,并自税款所属申报期期终之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视情况对越权审批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3、凡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审批表)及附报材料的,一律不批准延期缴税,应及时追缴入库。并自税款所属申报期终之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对已按规定批准延期缴销税款的纳税人,其延期缴纳的税款到期后应及时缴纳入库。未按规定期限缴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七、为便于上下联系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延期缴纳税款具体审批、统计上报和检查工作,应按内、外税管理权限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和涉外税管理部门办理。
八、本通知从1997年5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表;(略)
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入库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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