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7]第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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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第8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15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包括零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较为普遍,且呈上升趋势。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松,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巩固改革成果,保证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发[1997]38号文的布置,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异常申报情况的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为1996年底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商业企业。乡(镇)办、村办、街道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与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更;应税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情况;纳税申报情况以及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人员配备情况等。

  三、各地要结合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对所辖一般纳税人1996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既要查清当地增值税总平均税负率、工业企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商业企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应划分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的平均税负率),同时要对在1996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包括零申报、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申报的判定标准,由各地参照本地平均的增值税负担水平加以确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入帐并申报缴纳税款;

  2、各种价外收入(费用)是否随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3、是否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

  4、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是否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有无将按规定不予抵扣的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项目的进项税额自行抵扣;

  5、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分离和抵扣是否按规定执行。

  四、检查中凡发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报经市、县国税局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3、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7、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收回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清理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应缴税款,对其库存货物的进项税额(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已抵扣的,应补征入库。尚未抵扣的,停止抵扣。

经这次检查清理后被重新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检查清理工作从5月1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纳税检查时限为1996年度,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六、这次检查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它当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力量投入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七、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局要于7月20日前把这次检查清理的情况及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增值税税制与征管方面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连同《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统计表》(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我们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此进行考核评比。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2、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统计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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