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完税和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24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31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属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票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免税证明;凭地方税务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和权属证书。
二、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市、县地税局到区地税局税务二处领取。
三、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的领用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和税款报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17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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