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1997年税务登记证年审验证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第384号
失效
1996年12月12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于1997年1--4月间,在全区范围内对税务登记证进行年审验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验证的对象
对属于我区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凡持有1996年国税机关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的都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携带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审验。
对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1996年税务登记换证以及其他经营应税项目应办理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国税机关除继续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可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年审验证的内容及要求
1、审查税务登记的所有内容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填写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如有变更或不符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改正。
2、对现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国税局规定条件的,应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停止出售和清理收回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认定手续不全或不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应立即纠正。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补办手续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消。
3、在这次年审验证工作中,各地要着重对未办理1996年换证的纳税户进行清理检查,对已开业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漏管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纳入税务正常户籍管理。
4、税务户籍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区局要求,一律纳入电子计算机管理。各地县、市要统一使用区局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及户籍管理软件进行年审验证工作,逐步实现我区户籍管理的电子化。
5、各地、市、县国税局要加强对这次年审验证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同时把其作为1996年换证的续后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我区国税系统的户籍管理工作。
三、年审验证的时间及方法
1、年审验证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与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照时间一致。请各地注意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把这次年审验证工作做好。今后,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布置换证的年份外,每年的年审验证时间全区统一定为1--4月。
2、这次年审验证采用盖印戳验讫的办法,印章式样(见附件一)由各县、市国税局按式样自行刻制使用。统一盖在正本的左上角及副本的背面。字体用仿宋体,颜色统一使用朱红色印油。
3、这次年审验证的收费,仍按照广西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5]47号文件执行,即每户收取10元人民币年审费。对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的部份纳税人,继续按原换证规定收取各项费用。
4、认真做好年审验证工作总结。验证期间,各县、市国税局于每月终后7日内将“1997年税务登记年审验证统计表”(见附件二,略)报主管地、市国税局(同时向地、市局报钦盘),各地、市国税局于每月终后10日内汇总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同时将年审验证情况通过主干网传送区局)。年审验证结束后,各地、市国税局于5月15日前写好书面总结报主管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于5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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