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6]第3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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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第36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25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市国家税务局反映,在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持证上岗制度中,执法证件如何办理使用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权。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66号)规定:“除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全国统一颁发执法证书的部门外,在本自治区辖区内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要一律持有本自治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因此,我区国税机关执法人员在进行税务调查和检查时,凭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制发的税务检查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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